*具类型
1.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管制*具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4.购买管制*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5.少数民族使用的藏*、腰*、靴*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