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该法第48条(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此法后,为第14条)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当年开始举行。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该法第48条(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此法后,为第14条)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当年开始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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